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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修正草案:未成年被告人拟不适用速裁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增加相应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草案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此外,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修正草案作出了相应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缺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修正草案采纳了这些意见,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缺席审判的条件中增加相应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修正草案增加了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

此外,修正草案在刑事诉讼法附则中还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内容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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