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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适当扩大缺席审判范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审议中,委员们认为,草案三审稿贯彻了党中央相关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体现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和经验,遵循诉讼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主要制度规范更加科学合理,针对性和操作性很强,也符合司法实践和需求。草案是可行的,建议尽早通过。

值得关注的是,建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的重要内容。在今天的分组审议中,关于缺席审判的范围成为讨论重点,有部分常委会委员建议有条件适当扩大缺席审判范围。

草案将缺席审判适用案件的范围划定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适当扩大缺席判决的范围。

“目前的缺席审判适用范围还是有点过窄。”李巍委员认为,对那些社会危害性极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必须依法予以严惩。比如,目前的毒品犯罪案件,法院每年审理都在20万件左右。再比如,电信诈骗案件每年也差不多几十万件。当前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暴露出了很多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这些犯罪案件对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这类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而且又身居境外,似乎感觉在国外成了避罪的天堂,这样不利于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李巍说。

李巍建议,在充分保障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有条件的适当扩大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将上述犯罪案件纳入其中。具体文字修改可以表述为“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从而把毒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电信诈骗犯罪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都可以放进去。

彭勃委员认为,目前草案确定的缺席审判适用范围与全面依法治国,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的形势发展需求还是有差距的。“近些年来,经济犯罪和毒品犯罪猖獗,不少犯罪分子出逃或本身身处境外,这类毒品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它的涉及面、破坏力和影响都很大,不能让这些相关的罪犯一跑了之,逍遥法外。”

鉴于此,彭勃建议缺席审判的适用案件范围应该根据我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司法形势需求,从国家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的实际需求出发,适当地扩大,不要仅限定于现在明确的案件类型.

                                                                              内容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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