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介绍
联系我们
电话:0571-86876588
传真:0571-86876588
手机:13735512728
最新动态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最新动态
四部门出台办理家暴案件意见 “同居暴力”也适用

      近年来,极端家庭暴力案件持续反复发生、不断恶化升级,引起全社会的震惊与愤怒。数据显示,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相关情况。这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

  意见开宗明义地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适用本意见。

  公检法不得以家务事为由推脱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介绍,意见第一部分就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四项基本原则,以彰明意见宗旨,明确办案导向,指导规则准确适用。

       “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已发现的家庭暴力,应当依法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以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或者以属于家务事为由而置之不理,互相推诿。

  意见提出要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应当首先保护被害人的安全。通过对被害人进行紧急救治、临时安置以及对施暴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判处刑罚、宣告禁止令等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并防止再次发生,消除家庭暴力的现实侵害和潜在危险。对与案件有关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此外,意见还要求遵循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

  公安机关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

  长久以来,家暴案件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家暴受害者举证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意见第二部分就案件受理提出了指导意见。

  杨万明表示,针对家庭暴力犯罪事实难以发现的问题,意见一方面通过重申刑事诉讼法规定,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另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积极主动发现家庭暴力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在工作中,一旦发现家庭暴力犯罪线索的,即应按法定程序办理。

  针对家庭暴力犯罪难以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的问题,意见从三方面着手解决:一是要求及时立案。公、检、法三机关接到报案、控告或者举报后,应当迅速审查,依照立案条件决定是否立案。二是人民检察院代为告诉。对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无法提起自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没有告诉或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告诉。三是加强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职能,防止有案不立。

  杨万明指出,为了确保证据全面充分,强制措施适当有力,意见提出,公安机关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既往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证据。人民法院要注意自诉人举证能力不足的情况,适时进行举证指导,必要时依申请调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对符合拘留、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拘留、逮捕;决定取保候审的,可以宣告禁止性规定。

                                                                                                                                        来源:法制日报

友情链接:中国普法网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杭州市律师协会
Copyright by 浙江民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城东路181号中沙时代银座11楼1108号
联系电话:0571-86876588 传真:0571-86876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