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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建议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 虐待儿童犯罪由自诉改为公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也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5月12日至16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带队,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蒙兰凤参加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组在山东省进行执法检查。执法检查组一行先后在济南、临沂、泰安等地实地考察,深入当地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少年法庭、未成年犯管教所等详细了解情况,并召开多场座谈会,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

大力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执法检查组认真了解了山东省在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据山东省有关方面介绍,去年以来,山东省公安机关制定下发了全省公安机关“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山东省开展护卫天使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公安执法执勤工作各个环节,强力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开展。各地公安机关均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专门办事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深入扎实推进专项行动。

在加强安全设施建设方面,目前,山东全省共建立校园警务室3873个、治安岗亭3279个。此外,还深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去年以来,解救被拐卖儿童270人。2009年至2013年,山东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拐卖、虐待、遗弃、性侵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246件2120人。对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山东全省法院严格按照《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出现的新型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案件,及时通过刑罚适用予以惩治。

王胜明指出,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等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不仅是宪法原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核心要义。

此次未成年人保护法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通过执法检查,推动法律实施,增强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提供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在召开的多场座谈会上,与会者纷纷表示,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远离伤害,应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为此,相关法律制度应给予更加有力的支持。

近年来,虐待儿童事件层出不穷,人们在谴责施虐者残忍行为的同时,也不免心存疑问,为什么虐待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发现和制止?

临沂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张大农说,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虐待犯罪在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即告诉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张大农坦言,上述规定不利于未成年被害人寻求司法保护,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智力、认知能力的限制,往往难以行使诉讼权利,而且由于虐待行为具有经常性、隐蔽性的特点,未成年人被虐待的案件往往取证困难,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要求自诉人举证,所以该类案件即使进入诉讼程序,也往往会因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而难以定罪,这就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朱旭光也谈到,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有限,很多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告诉才处理的规定,不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虐待行为的发生。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学刚建议,应规定对未成年人受虐待的案件,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

全国人大代表、临沂市第一实验小学副校长张淑琴也呼吁,修改刑法时,应将虐待儿童的犯罪案件由自诉案件改为公诉案件。

拐卖儿童犯罪让亲人离散、骨肉分离,被拐儿童的父母整日以泪洗面。如何才能有效打击这种犯罪?

山东省人大代表、山东省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程萍认为,不能仅仅打击拐卖方,对收买方也要追究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程萍谈到,上述规定在制定的时候,兼顾了当时的实际情况,减少了打击面,对及时解救被拐卖儿童和挽救教育群众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人们法制意识的普遍提高,以上规定显得滞后。在实践中,“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变成“不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对收买方的打击力度不够,这个市场依然存在。她认为,如果没有买方市场的存在,就切断了犯罪分子的利益链,没有利益,犯罪分子就没有理由再铤而走险。因此,她建议应对刑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

张大农表示,在工作机制上,目前还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失踪人口信息平台、查询登记、对比制度,没有全国性的打拐DNA数据库。根据调研了解,基层单位急需建立和使用类似的工作平台,以利于更好地服务和保护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

“这个工作平台的建立需要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张大农说。

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更加细化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于其中的一些规定,有关人士也谈了自己的看法。

朱旭光说,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但对封存的实施主体、具体程序、救济措施等都没有更细化的规定。他建议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以确保这一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社会调查制度,泰安市人大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范红艳建议,应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对开展社会调查的时间、社会调查报告的规范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在认真听取了各界人士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后,执法检查组表示,将把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带回去,加以认真研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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