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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告别行政审批堵塞滋生司法腐败漏洞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专门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如何立案、公示、开庭以及书面审理等具体程序性内容,防止造假换取减刑、假释,堵塞滋生司法腐败的“漏洞”。

六类减假案必须开庭

◆ 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 报请减刑起始、间隔时间或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 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 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 系职务犯罪、涉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及其他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 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这次司法解释是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系统、全面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由过去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审批行政化审批模式,正式变成按照案件特点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宫鸣今天回答《法制日报》记者提问时表示,该司法解释将和此前有关减刑、假释司法解释一起,共同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正、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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