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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 进入司法程序前即对专利权进行评价

 “建议在修改专利法时明确规定,将专利权评估报告作为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取得司法保护的前提条件。”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邵景腾15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利法执法检查组提出上述建议。

从2009年至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利纠纷案件中,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占60%,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占22%。邵景腾介绍,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授权时是要求实质性审查的,而对另外两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则没有规定,属于形式审查。同一外观,换了审查员之后,可能又被审查通过授权了,因而在这两个专利领域中出现等同侵权、相似侵权比较多。这也直接导致了专利质量良莠不齐、权利状态相对于发明专利而言比较不稳定。进入司法程序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的较多,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最终认定专利无效的比例也比较高。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效力进行评判耗时耗力,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不合理消耗。

因此,邵景腾建议,应要求权利人在进行司法程序之前即对其专利权进行评价。

资料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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