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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临时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法院判啦

 【以案释法】“临时工”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法院判啦

政务: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2023-04-28 17:17
一、案情简介
 
被告某招待所系事业单位。2020年3月,原告孟某到被告处从事财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被告也未安排原告休年休假。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被告每月以现金形式向原告发放工资。2022年7月,被告向原告送达《解除临时用工关系通知书》,原告从被告处离职。
 
原告向徐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提供证据不完整,逾期又不补正,仲裁委对于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受理。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费用。
 
被告某招待所辩称,被告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处于机构改革过程中,机构改革后是否能够继续存续都无法确认,聘用原告时已将情况明确告知原告,且告知了原告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只能聘用其作为临时工作人员,因被告将要解散才与原告协商解除临时用工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法院判决
 
“临时工”是形成于《劳动法》颁布实施之前相对于企业正式工的一个概念。《劳动法》颁布实施后,原劳动部办公厅《对
 
<关于临时工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238号)明确,《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职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即专门以复函的形式对“临时工”这一历史用工概念及其在劳动法实施后的法律地位作出了解释。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进一步明确,“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10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如果本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因此,“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法规、规章、政策认定。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即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实践中,一般以此作为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的实质要件。
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虽然其单位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但2020年3月被告仍招用原告从事财务工作并向其发放了2020年3月至2022年4月的工资,亦是于7月向原告送达《解除临时用工关系通知书》,且被告并未注销事业单位登记,因此可以认定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被告是合法的用人单位主体。原告自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为被告提供了长达两年多的劳动,工作内容固定且非辅助性工作,应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自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导致原告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应赔偿原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被告未安排原告年休假,应当按照原告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招待所给付原告孟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等合计11万余元。
 
三、法官提示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投诉、申请仲裁、向法院起诉等途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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