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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后判送钱者输”的辽宁高院法官被免,送钱者:被索贿后举报,法官事后称“记反了”并托人送回

 原创2021-10-12 11:01·观象台

记者 | 祁彪

编辑 | 江淼

 

“我想澄清一下,关于送钱的事,并不是外界所说我主动送钱给张祥楹,而是张祥楹向我索要,我无奈之下才给的。” 海城兴海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兴海公司)贾某表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祥楹被网络爆出收受贾某20万元好处后,反而在二审审理与贾某有关的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判决贾某败诉,随后向贾某一方解释称“记反了”。贾某举报后,张祥楹被纪委调查。

“收钱后判送钱者输”的辽宁高院法官被免,送钱者:被索贿后举报,法官事后称“记反了”并托人送回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祥楹被网络爆出收钱后判送钱者输官司,事后解释称“记反了”

2021年9月29日,该事件传出最新进展,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免去了张祥楹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目前,暂无法从辽宁省高院和张祥楹处了解到该免职决定是否与上述举报事件有关。

“收钱后判送钱者输”的辽宁高院法官被免,送钱者:被索贿后举报,法官事后称“记反了”并托人送回

2021年9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免去了张祥楹的职务

“民事案件败诉后,我被判支付原告工程款近3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目前公司的所有账户都被查封了,还查封了一部分房产,公司岌岌可危。目前,我们已经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抗诉申请,近期应该就有消息了。”贾某说。

被清除出建筑市场的承包人起诉发包人

该事件中涉及的民事纠纷始于7年前。

2014年8月1日,兴海公司作为开发商,与海城市景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景盛公司)签订合同,将位于海城市的“三水·柳岸花铭”住宅项目的部分工程(下称案涉工程)发包给景盛公司施工。

合同签订后,景盛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姜某刚施工。在兴海公司和景盛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姜某刚又将工程转包给王某华。

2015年2月,王某华因在其他工程中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羁押。

当年2月25日,海城市劳动监察大队下发《关于暂停对王某华拨付工程款的通知函》,函告兴海公司,为防再度欠薪,要求暂停向王某华支付施工款。景盛公司得知后,于2015年2月26日撤销与姜某刚之间的转包合同,收回姜某刚以景盛公司名义施工的授权,同时认定其对王某华的转包行为无效。

次月,海城市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发布《(2015)4号通报》,决定将王某华等工程承包人清除出海城市建筑市场,禁止其“以任何名义或者形式在海城市承揽建筑工程,未完工工程也要立即清理结算”。

“收钱后判送钱者输”的辽宁高院法官被免,送钱者:被索贿后举报,法官事后称“记反了”并托人送回

2015年3月,王某华被清除出海城市建筑市场

“为保证工程进度,兴海公司不得不介入工程建设,自行采购混凝土等建设材料,支付人工、水电费及建筑业增值税,并按照海城市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的要求,经景盛公司授权同意,将案涉工程的135万元农民工工资缴存到海城市劳动监察局指定账户,由该局对农民工逐一核发,并出具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贾某说。

2017年7月,案涉工程竣工。此前,兴海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结清了300余万元人工费,并分批次结算了全部材料款约1500万元。

兴海公司认为,至此,已按“清包人工费”的实际施工模式与王某华结清款项。但王某华拒绝接受这一结算方式和结算认定的施工截止时间,导致双方对结算款项存在巨额争议。

2018年8月,王某华向鞍山市中院提起诉讼,诉请景盛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3700余万元,并由兴海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应王某华申请,鞍山市中院查封、冻结了二公司全部账户及案涉楼盘,总价值约5500万元。

同月,该案在鞍山市中院开庭审理。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华系以“清包人工费”还是“包工包料”方式施工?王某华的施工截止时间点从何时起算?

兴海公司和景盛公司提交的证据证实,二公司已就案涉工程与施工人、材料商结清人工费、材料费,依法缴纳了各项工程税费和水电费,因此王某华系以“清包人工费”方式实际施工。庭审中提交的劳动监察大队通知函、终止承包合同通知、工程档案和现场照片则证实,王某华的施工截至2015年2月,是其被警方羁押无法实际组织施工,景盛公司另行授权施工代表的时间。

对此,王某华辩称,自己被清除出当地建设市场是政府行为,不能证明其未施工至工程封顶。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应由王某华举证其在2015年2月后仍实际施工至工程封顶。王某华为此提交的证据包括工程概预算书、施工日记、钢材销售合同、购买横幅和烟花的收据等。

兴海公司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提出了质疑。如该预算书未经确认、施工日记系王某华近亲属制作、钢材无入库证据、烟花横幅无法证明用于案涉工程……

上述证据均获得法官采信。另,主审法官以案涉解除承包通知系“单方作出”为由,对兴海公司、景盛公司提交的关键证据不予采信,继而认定王某华实际组织施工至工程封顶。

鞍山市中院指定沈阳建联工程咨询公司作出鉴定报告,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33005439.9元。

2019年2月,鞍山市中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以兴海公司、景盛公司“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异议成立”等为由,判决二公司败诉,给付王某华工程款29205153.4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期间遭法官索要20万?

“一审败诉后,我们非常想不通,这么明了的案子我们怎么会输呢?王某华早在2015年3月就被政府强制清除出了建筑市场,怎么可能还在我们的工程里施工呢?这是多么简单的道理?”贾某表示。

“本案二审期间,我们想找一个懂法律的人帮我们参谋参谋看我们这么有理的官司到底是输在了哪里,正巧我们公司员工的一位亲属是退休的老法官,也就是网曝帖子中的邴某,于是我们就找到了邴某。”贾某说。

“邴某在看案卷过程中发现该案的二审主审法官是张祥楹,主动表示其认识张祥楹,去问问张祥楹,才有了后来一系列事情。事实并不是网上有些说法那样是我为了这个案子想主动去找张祥楹。”贾某说。

网曝文章显示,邴某与张祥楹法官相识已有十多年,他认为这个案子贾某方“有点理”,于是找到法官张祥楹,将上诉书和一审判决给了张祥楹。

邴某与张祥楹微信名为“祥子”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当邴某询问案件进展时,“祥子”回答“已妥”。邴某描述,2019年11月21日,张祥楹向其表示,再拿点钱后就会发判决,他就约贾某前来处理。

“当时真没想到法官会找我们要钱,知道这个消息后,我们几个公司合伙人第一反应是要不就算了,不送这个钱,爱怎么判就怎么判,但是后来权衡了一下,还是决定满足张祥楹的要求。当时公司账户被查封,根本就拿不出钱,是我们几个东凑西凑的凑了20万。”贾某说。

当天下午,邴某和贾某按照约定开车来到辽宁高院北门。邴某称:“我清楚地记得当天是下午五点左右,张祥楹开着一辆黑色本田轿车,我就充当了搬运工的角色,将这20万从贾某的车后备箱搬过来放到了张祥楹的车后备箱”。

贾某在大约距离10米的车里目睹了整个“送钱”过程。邴某和贾某判断:“钱收了,事情肯定就办成了。”

“送钱”后第三天,拿到判决书的贾某傻了眼,判决书上赫然写着“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一判决书下发日期是2019年11月19日。让贾某想不通的是,判决书已经下达,法官为什么还继续“要钱”?

“收钱后判送钱者输”的辽宁高院法官被免,送钱者:被索贿后举报,法官事后称“记反了”并托人送回

二审判决书下发日期是2019年11月19日,贾某想不通为什么判决书已经下达法官还继续“要钱”

事后称“记反了”并托人送回20万,今年9月底被免职

网传文章显示,事后一个多月,张祥楹向邴某解释称:“记反了”。2019年12月16日下午,邴某再次和张祥楹在辽宁高法附近见面,商谈接下来如何处理这件事。

一段录音显示,张祥楹向邴某解释说:“你不是告诉我维持吗?我就听到维持(指判决)就完事了。”其间,张祥楹曾两次打自己的嘴巴表示懊悔,并大谈与邴某的感情。

张祥楹向邴某提出:“明天后天你过来,我把东西带过来,你把‘材料’拿回去”。邴某不同意,回复:“你净扯淡。”

邴某称,张祥楹说的“东西”和“材料”是指20万元钱。之后张祥楹通过葫芦岛市中院等多人劝说邴某,让他把钱取回去。

“我不取,张祥楹还威胁我说我是行贿,要让纪委找我,给我施加压力,让我把钱取回来。”邴某最后在葫芦岛同事的劝说、见证下收回张祥楹退回的20万元钱。

针对张祥楹收受贿赂一事,贾某进行了举报,辽宁省纪检监察部门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

“但是这么长时间以来,纪检部门就找我问过一次话,此后再也没有了下文,也没听说对张祥楹有什么处分。”贾某说。

记者就此事分别致电辽宁省高院和张祥楹本人,辽宁省高院多部电话均无人接听,张祥楹得知记者身份后随即挂断了电话,发去的信息也没有回复。

公开资料显示,2018年12月经辽宁省人大公示任命显示,免去其之前的立案庭副庭长职务,任命为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中国审判文书网搜索显示,从2018年12月至今年4月,张祥楹作为审判长和审判员作出的裁定有127份,其中不乏像贾某案这样涉及标的数千万的案件,有些裁定和判决是针对上市公司,也有涉及银行类破产案件。

202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免去张祥楹的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目前暂不清楚该决定是否和上述事件有关。

检察机关已经受理民事监督申请

“前几年我的公司发展还算顺利,但是遭受这场官司之后,公司经营陷入困顿,最近这几年一直在忙官司的事情。”贾某说。

202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了贾某的再审申请。

“该案立案再审后,我原以为有了希望,但没过多久再审申请就被驳回了。”贾某说。

2020年6月10日,第二巡回法庭出具民事裁定书,以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驳回了兴海公司的再审申请。

此后,贾某又向辽宁省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申请。2020年9月,辽宁省检察院出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认为该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收钱后判送钱者输”的辽宁高院法官被免,送钱者:被索贿后举报,法官事后称“记反了”并托人送回

二审判决书下发日期是2019年11月19日,贾某想不通为什么判决书已经下达法官还继续“要钱”

“虽然至今已经过去一年了,但是我相信检察机关会给我一个公平的答复,最近我听说快有消息了。”贾某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案也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辉等多名国内知名法学家的关注。

上述法学专家认为,案涉工程中,兴海公司是发包方,景盛公司是承包方,姜某刚是转承包方,王某华是实际施工人。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及第2条的规定,王某华有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但截至2015年2月25日,海城市劳动监察局函告兴海公司暂停向王某华拨付工程款,转包法律关系已终止;2月26日,景盛公司通知解除与姜某刚的转包法律关系,王某华已无权再对案涉工程开展施工建设,故其施工节点为2015年2月25日,王某华无权收取2015年2月26日至案涉工程封顶时的工程价款。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25日之间,王某华施工模式为包工包料还是清包人工费这一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应当查明事实后重新认定王某华应当收取的工程价款。

“相关判决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分配一般原则,让人难以服判。法院对于我们提交的证据视而不见。谁建的房,在哪里买的材料,我这里都有发票,法院也可以核实。王某华提供不出相应的票据,怎能赢了官司呢?”贾某说。

“目前,法院已经执行走了一千五百多万元,还查封了许多我们开发的房产,包括我们已经卖出去的,进而引发了许多诉讼。”贾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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