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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遇车祸致残 八个月后妻子生子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男婴18年生活费

 家住江苏海安的严某因遭遇交通事故致残,事故发生时严某的妻子王女士有孕在身。事故发生八个月后,妻子王女士顺利产下了一个男婴。事后,严某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主张包含该男婴18年共14万余元生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万余元。

  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包含该男婴149720.4元生活费在内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4978.38元。

  2017年10月23日,蔡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海安市某加油站附近倒车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严某发生碰撞,致使严某跌倒受伤、车辆受损。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严某因交通事故致左眼球破裂伤,左眼外斜视,遗有左眼盲目5级,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海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所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8年6月,严某的妻子王女士在当地医院顺利产下一男婴。

  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严某遂将蔡某和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赔偿包含男婴18年共14万余元生活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0万余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的儿子尚未出生,不属于被抚养人,故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予以支持。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胎儿是否具有被抚养人的相关权利尚缺乏明确规定,但是,胎儿出生后其父母或其他抚养人即具有抚养义务,如果不考虑交通事故发生时胎儿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仅不利于胎儿利益保护,也有违公序良俗。为了维护出生婴儿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健康成长,原告严某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法院应予以支持。2017年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27726元,经计算,原告之子的18年生活费为27726×30%×18年,计149720.4元,连同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保险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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