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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物证应用案例2017
 
 
 

2016年12月21日22时33分许,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菲利普牌”无车牌号)由浙江某市丰华路(自北向南)行至幸福家园小区路段与对向行驶王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无车牌号)相撞倒地,唐某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王某逃逸。2016年12月23日,王某被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查获接受调查。

23日,某市司法鉴定所对死者进行尸体解剖,在死者前额骨断离处发现粘附有少量蓝色附着物。为了进一步厘清案情,确定附着物的性质、来源,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委托浙江省唯一具有微量物证鉴定资质的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微量物证鉴定。27日,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派出专家陈章雨对案发现场重新进行勘验,经复勘发现:一、死者前额骨创伤处粘附着少量物质,呈半粒芝麻大小,湖蓝色,无光泽,提取保存。二、王某肇事车辆(无车牌号电瓶三轮车)上外挂着煤气钢瓶,钢瓶外部色泽为湖蓝色,色泽和新旧程度与死者前额骨创伤上的附着物相近。在钢瓶上部外沿凸起部,提取湖蓝色物质少许。

   我华硕司法鉴定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首先用德国产(蔡司)高精度体视显微镜,在镜下对提取的检材样本进行检验,发现检材与样本在相同的光源条件下,所反映出的颜色、光泽、形状基本一致。而后,进一步采用飞利浦研发中心生产的高精度Phenom飞纳台式扫描电镜对检材样本的物质性质进行能谱检测,发现死者前额断骨创伤上的附着物与肇事车辆(无号电瓶三轮车)外挂煤气瓶表面物质均含有氧、碳、钙、钛、钡等五种元素成份,在元素的种类和含量上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据此,我华硕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死者前额创伤上的蓝色附作物与肇事电瓶三轮车(无牌号)外挂煤气瓶表面油漆物质具有高度的相符性结论。为交警厘清案情,正确处理案件,明确责任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证据。

 我华硕司法物证鉴定中心一直致力于全心全意服务公检法机关,尽心竭力解决办案实践中的司法物证鉴定难题,是浙江省唯一具有微量物证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目前,我中心主要从事微量物证鉴定专业人才3人,分别是微量物证高级工程师、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微量物证教材编写者崔杰;浙江大学化学系副教授、微量物证鉴定人刘清;具有二十多年现场勘查经验的公安局技术破案能手、微量物证鉴定人陈章雨。除了专家学者外,还有年轻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此外,我中心还配备具有当今国际先进水平的扫描电镜能谱仪等一系列检测设备,专家学者与先进的科学仪器,保证了司法鉴定结论及时、准确,确保法律的严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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