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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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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之后侥幸驶离致人死亡构成逃逸

 2015年12月,丁某驾车通过某路口时,由于天色灰暗且没有开车灯,一不留神撞上了行人唐某,然而等丁某缓过神后下车查看时却发现四处无人,觉得唐某可能自己离开了,丁某便心存侥幸赶紧离开了现场。其实,唐某当时就在丁某车下。不久,醉驾车辆的陈某途径此路,没看见唐某的他,直接驾车从唐某身上碾过并拖行,致唐某当场死亡。案发后,陈某主动投案,后丁某也主动投案。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四年;对于陈某,也因其醉酒驾驶被判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丁某的肇事行为与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丁某事发后既未对唐某进行施救,又未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导致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按照刑法规定,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丁某能够积极赔偿唐某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同时指出,有的肇事者在事发之后会躲到一边,以为这样不算逃逸,在一旁观察事态发展再见机行事,其实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这样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案发后如不及时采取保护措施,还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不要慌张,先拨打120急救,防止扩大损失,这是肇事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作为公民的义务。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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