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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自愿不签合同 单位不能因此免责

 劳动者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因此免除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吗?

  2014年3月,张某到某汽车维修公司工作。此后,该公司多次要求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均不同意,并且写下了“本人自愿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本人承担”的声明。公司见张某是熟练工,又写下了这样的声明,认为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单位,就再未要求张某签订劳动合同。12月,张某与部门主管发生矛盾,离开该公司。2015年1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就表示,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劳动者声明自己放弃,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虽然张某曾写过放弃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声明,但是该声明因违法而无效,该公司应当支付张某2014年4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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