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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挂靠司机的劳动关系如何确认
又到了冬季道路运输繁忙季节,由于天气、道路等因素,交通事故也开始进入多发期。大客车、大货车的司机们,运输过程中更是责任重大,要小心驾驶车辆。在运输业中,车辆挂靠经营并不少见,车主将原本是自己所有的车辆,“挂”在有运输资质企业的名下,实际上仍由车主自己招用司机从事运营业务。那么,车主招用的司机与车辆所挂靠的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发生车祸,司机能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早在2007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类问题的请示给出了明确的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但现实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们不仅要面对事故的伤害,还要面对那难以确认的劳动关系。
“车主招用司机”不等于“挂靠单位招用”
事件:2012年2月28日夜2时半左右,张立祥驾驶大客车,沿京沪高速行驶至徐州附近时,与因交通管制而停在快车道上的一辆山东牌号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了了追尾,造成了张立祥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张立祥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大客车的实际车主是张某等三人。为经营客运业务,该车挂靠在邯郸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名下。张某(乙方)与邯郸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旅游汽车公司)签订了《省际客车营运服务代理协议书》,其中,第四条约定,“服务期间乙方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负责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合同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
为认定工伤并享有工伤待遇,张立祥之妻蒋女士,向邯郸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张立祥与旅游汽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说法:2013年6月16日,邯郸县劳动人事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旅游汽车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民事诉讼。
一审邯郸县人民法院认为,张某与旅游汽车公司是挂靠经营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张立祥是旅游汽车公司聘请的司机。蒋女士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未形成具有劳动内容的权利义务。一审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是否具有存在劳动关系的特征予以分析认定,张某等三人为大客车的实际车主,与旅游汽车公司明确约定,旅游汽车公司不参与车辆实际运营,张立祥由张某等三人聘用并负责发放工资,旅游汽车公司与张立祥之间不存在招用关系,也没有直接的控制关系,双方之间缺乏人身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实质隶属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2014年5月2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提醒:在本案中,劳动仲裁认定为劳动关系,两级人民法院却不予认定。在司法实务中,这种“拧吧”的认定并不少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劳动关系一般参照《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确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车主招用的司机,如果要证明自己与车辆挂靠单位是劳动关系,就应围绕上述事实进行举证。通常因为有车主这个挂靠人“横”在中间,司机很难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作为挂靠人,车主对司机的管理指挥及支付报酬等,能不能视为是被挂靠单位(运输企业)的用工行为,这是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关键,也是目前争议最大所在的地方,迫切需要有权机关予以明确界定。
提醒司机,在入职时,就应与车主明确法律关系,或要求被挂靠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来源:吉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