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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擅自与开发商定收益分配

 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商签订的物业设施收益分配协议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该类纠纷是否属于业主撤销权范围?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业主委员会与他人签订的《物业用房、临时门面使用分配协议》,通过司法判决的形式对业委会侵权协议亮出“红牌”。

  万寿花园小区Ⅱ-B幢楼于2001年竣工。小区的物业用房、9个临时门面、5个门岗均为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修建。2011年8月2日,万寿花园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与正扬公司签订了《万寿花园小区物业用房、临时门面使用分配协议》,分配协议主要内容为:万寿花园小区物业用房的拆迁补偿的50%归正扬公司,50%归业主;9个临时门面由正扬公司使用,并享有全部收益,门面拆迁补偿金的一半归正扬公司;所有门岗拆迁补偿金等所有收益的一半归正扬公司。

  2012年10月,业委会将协议内容公示,黄女士等部分业主才得知协议内容。黄女士等业主认为,万寿花园业委会的决定,即该协议内容侵害了业主利益,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对此,业委会一审辩称,分配协议进行了公示,包括原告在内的部分业主知晓该协议的内容,此外,原告要求撤销合同主体不适格,权利是共有的,应该由共同的所有业主来起诉。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享有的撤销权仅限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原告要求撤销的内容并非被告万寿花园业委会所作出的决定,而是业委会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黄女士不服,上诉至重庆五中院。五中院二审审理后,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业委会与他人签订的《万寿花园小区物业用房、临时门面使用分配协议》。

  ■以案释法

  业委会越权决定无效应予撤销

  该案主审法官胡智勇介绍,小区内物业用房、临时门面的使用关乎业主的切身利益,业委会超越权限损害业主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二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万寿花园业委会与正扬公司签订协议,实际上是业委会决定的一种表现形式,协议的内容就是业委会决定的内容。业委会的决定和与建设方签订的协议内容,涉及不动产的权利和利益归属,属于业主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无权决定处理涉及业主共同财产权利的重大事项。本案中,业委会签订协议超越了法定职责,损害业主利益,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应当予以撤销。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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