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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迈腾两年内频发故障消费者整车更换获支持
2009年11月16日,任谋生(化名)在江苏宜兴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迈腾FV7187TDQG汽车一辆。当年冬天,新车就出现两次启动倒车熄火的故障,销售公司也只是简单排除故障,并未查出问题产生的真正原因。
2011年3月,任谋生这辆汽车再次无故熄火被送往销售公司检修,经排查,销售公司认为汽车熄火的原因在于变速箱,并于2011年8月为任先生更换了变速箱。
2011年10月7日,任先生驾车前往南京,行至宁杭高速路段时,车辆降速后就突然失去动力,同时P、R、N、D、S所有挡位同时跳动,根本无法控制提速。任先生认为车子本身存在极大的质量问题,要求销售公司对这辆“问题车”予以更换,并向宜兴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任谋生向被告购买汽车,双方之间依法成立的汽车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广海元公司提供车辆质量应当符合约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对车辆质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任谋生所购车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内两次出现变速箱质量问题,修理过程及试车过程仍出现问题,要求被告广海元公司承担修理(更换部件)的违约责任已不能达到原告的购车目的,故原告任谋生从消除自身安全隐患的角度,提出更换车辆的要求合理有据,应予支持。原告任谋生所购车型现已停产,因任谋生明确同意更换现有车型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对此,应予以准许。
2012年2月15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广海元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任谋生更换2011款1.8T新迈腾自动舒适型汽车一辆,任谋生于车辆更换的同时支付广海元公司差价9958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点评:
宜兴法院审理的汽车整车更换纠纷一案,涉及汽车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权益的维护等热点,折射出汽车消费类法规的立法滞后、汽车行业保护及我国汽车工业发展等深层问题。
本案发生时,汽车尚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三包”产品,汽车“三包”规定也尚未出台,当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不能据此要求销售商更换车辆。但双方之间形成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属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当汽车质量不符合约定,不能实现购车目的时,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法规定要求销售者更换车辆。宜兴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该案被称为国内“汽车维权第一案”被各大媒体报道。
案件的审判及宣传引发巨大社会反响,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关心和重视。2012年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草案)》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